发布时间:2017-07-17 来源:未知 浏览量:98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推进和总结2014年2015年第一、二批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本市继续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七)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八)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九)热电联产类项目;
(十)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二)已获得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申请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合规。
(二)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三)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三、项目申报、审核与实施
(一)项目申报。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合同签订后将以下材料(一份,加盖两家单位公章)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210室。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合同原件(参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格式)。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术方案(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4.能源系统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5.基准能耗证明材料(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编写)。
6.甲乙双方不终止合同承诺。
7.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项目审核。
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项目的节能量,给予节能量奖励资金。
(三)项目实施。
试点项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具体流程参照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备案程序),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四、其他事项
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可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对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先进典型。
英智特(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7日